⒈ 清【qīng】律规定,处流刑者,妻【qī】妾应【yīng】随同前【qián】往,谓之佥妻。乾【qián】隆二【èr】十四【sì】年停止。详见《清史稿·刑法志【zhì】二》。
⒈ 清 律规定,处流【liú】刑者,妻妾应【yīng】随同前往,谓之僉妻。 乾隆 二十【shí】四年停止。详见《清史稿·刑法志二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