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列举理由加以分辩。
⒈ 列举理由加以分辩。 《新唐书·杜【dù】羔【gāo】传》:“京兆【zhào】尹 元义【yì】方 责租赋不时【shí】,繫二【èr】县吏,将罪【zuì】之。
引羔 等辩列尤苦,尹不为纵。”宋 刘【liú】颜 《辅弼名对序【xù】》:“或【huò】关治乱以发明,或【huò】繫安【ān】危而辩列。”明【míng】 李东阳 《明【míng】故吏部【bù】尚书致仕赠尹公墓志【zhì】铭》:“公【gōng】不自辩【biàn】列,惟【wéi】引咎自责而已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