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因罪贬谪流放,出任外官或守边。
引《魏书·刑罚志》:“自非大逆手杀人者,请原其命,謫守边戍。”宋 范【fàn】仲淹 《岳阳楼记》:“庆【qìng】历 四【sì】年春, 滕子【zǐ】京 謫守 巴【bā】陵郡。”
⒈ 贬官后驻守于某地。
引宋·范仲淹〈岳阳楼记〉:「庆历四年春,滕子京谪守巴陵郡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