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指定例的捐税。
引《清续文献通考·征榷十九》:“( 光绪 五年)又【yòu】奏准 河南【nán】 清【qīng】化镇 药材【cái】釐金,向由行户【hù】包交,谓之【zhī】板【bǎn】釐。”《清实录经济资【zī】料【liào】辑要·赋【fù】税》:“此外有……板【bǎn】釐捐,活【huó】釐捐,所徵甚鉅,报解寥【liáo】寥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