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住房。
引宋 曾【céng】巩【gǒng】 《秃秃记》:“司法【fǎ】 张【zhāng】彦博 改作寝庐,治地得坎【kǎn】中【zhōng】死儿。”宋 曾巩 《繁昌县【xiàn】兴造记》:“自门至於寝庐【lú】,总为【wéi】屋凡【fán】若干区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