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录尚书事的敬称。
⒉ 宋代南方称押司录事。
⒈ 录尚书事的敬称。
引《南齐书【shū】·海陵王【wáng】纪》:“宣城王 辅政,帝【dì】起居皆諮而后行。思食蒸鱼菜【cài】,太官令答无録公命,竟【jìng】不与。”
《资治通鉴·汉【hàn】明【míng】帝永平十八年【nián】》“并録尚书事” 元【yuán】 胡三省 注:“光【guāng】武 不任三公,事归臺阁,惟録尚书事【shì】者权任稍重,自是迄于 齐 梁,谓之録公。”
⒉ 宋 代南方称押司录事。
引宋 吴【wú】处厚【hòu】 《青箱杂记【jì】》卷一:“彭 献诗谢之曰:……‘令【lìng】尹【yǐn】声声言有过,録公【gōng】口口道无灾。思量也解开东阁,留【liú】取头蹄待秀才【cái】。’南方谓押司録事为‘録公’,览【lǎn】者【zhě】无不絶倒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