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帖附前例。谓依前例量刑。
引宋 司马光 《乞【qǐ】不帖例贷【dài】配【pèi】札【zhá】子》:“又既谓之特旨,当【dāng】临【lín】时断在朝廷,若先令刑【xíng】部【bù】帖例,朝廷依此施行,乃是轻重之权,返在【zài】有司也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