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县之吏役。
⒈ 县之吏役。
引《管子·大匡》:“凡【fán】县吏【lì】进诸侯【hóu】士而【ér】有善,观其能之大小以为【wéi】之赏,有过无罪。”
《史记·樊郦滕灌列传》:“婴 已而试补县吏。”
《汉书·卫青传》:“﹝ 郑季 ﹞以县吏给事侯家。”
唐 韩【hán】愈 《赠崔复【fù】州序》:“幽远【yuǎn】之【zhī】小民,其足跡未尝至城邑,苟有不得其【qí】所【suǒ】,能自直于乡里之吏者【zhě】鲜矣;况能自辨于县吏乎?”
1.邻【lín】里一名县吏【lì】屡屡侮其母,王母素知儿子性情暴【bào】躁,不敢明言,去年中他偶然【rán】得悉,一怒之【zhī】下在县衙门前截住县吏【lì】,将其活活【huó】殴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