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副职官员。
引清 唐【táng】甄 《潜书【shū】·卿牧》:“昔未有巡抚,三司分治赋、兵、刑【xíng】而无【wú】所统,固非良【liáng】法【fǎ】,请亦【yì】革之,而【ér】復立州牧【mù】,赋、兵、刑以【yǐ】其【qí】贰属分理而统於牧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