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古代主祭之官应得的祭肉。
引《逸周书·尝麦【mài】》:“宰乃【nǎi】命冢邑【yì】县都【dōu】祠【cí】于太祠,宰用受其职胾,以【yǐ】为之资采。”朱右曾 校释:“宰,公邑之宰。太祠,邑中尊祭【jì】之神【shén】。若社稷【jì】及乡先生,职所【suǒ】当祭自受之,故【gù】曰职胾【zì】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