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收殓埋葬。
引《北史·魏纪五【wǔ】·静帝》:“辛【xīn】未【wèi】,以旱故【gù】,詔【zhào】京邑及诸【zhū】州郡县收瘞骸骨【gǔ】。”宋 曾巩 《越州赵公救灾记》:“凡死者,使在处随收瘞之。”清【qīng】 黄宗羲 《大方伯【bó】马公救灾颂》:“其【qí】流棺【guān】遗骼【gé】散在原野河壖者,则在【zài】处收【shōu】瘞之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