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犹聚讼。
引明 唐【táng】顺之 《薛翁八【bā】十寿序》:“其贫者鼓【gǔ】刀【dāo】笔,工【gōng】狱书【shū】,家【jiā】为胥吏以机变嚣讼为【wéi】常,故其所争不能锥匕,而【ér】骨肉且反目矣【yǐ】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