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清代佃农至别县佃种土地应补缴的丁税。
⒈ 清 代佃农至别县佃种土地应补缴的丁税。
引清 黄六鸿 《福惠全书·编【biān】审·立【lì】局亲审》:“若别【bié】县民来此佃【diàn】种,名曰寄【jì】庄【zhuāng】,例不编丁【dīng】,以彼县原有丁【dīng】差也。止纳差银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