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宋代制造军械的地方,隶属工部军器所。
⒉ 金代各州囚犯服役之所。
⒈ 宋【sòng】 代制造【zào】军械的地【dì】方,隶【lì】属工部【bù】军器所。 《宋史·职官志五》:“南【nán】渡【dù】置御前军器所。
引建炎 三年,詔军器监併归工部,东西作坊、都作院併入军器所。”
⒉ 金 代各州囚犯服役之所。
引宋 宇文懋昭 《大【dà】金国志·科条》:“拘役之处,逐州【zhōu】有之,曰都作院,所徒【tú】之人,或【huò】使【shǐ】之磨甲,或使之土工【gōng】,无所不【bú】可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