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挑选委派。
引清 魏源 《湖广水利【lì】论【lùn】》:“并【bìng】请【qǐng】遴委公敏大员,编【biān】勘上游……相其要【yào】害而去其已甚,杜其将来而宽其既往。”《清史稿·刑法志三》:“文武【wǔ】官【guān】犯罪,题参革职【zhí】。道府、副将【jiāng】以上,遴委道员审理。同知、游【yóu】击以【yǐ】下,遴委知府审理【lǐ】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