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谓抛弃未离异的妻子再与别人结婚。犹言重婚。
⒈ 谓【wèi】抛弃【qì】未离异的妻子再与别人结婚。犹言【yán】重婚。 唐【táng】 律【lǜ】有妻再娶者,处【chù】罪徒一【yī】年,女家减一等。参阅《唐律疏议【yì】·户婚》。
引元 杨景贤 《刘【liú】行首》第三折:“员外,你不回家来【lái】,原【yuán】来在这里【lǐ】,做【zuò】个停妻再娶妻【qī】,我和你见官去。”
明 朱权 《荆钗记·参相》:“谩自相劳让,停妻再娶谁承望。”
《西游记》第二三回:“话便也【yě】是【shì】这等説,却只是我脱俗又还【hái】俗【sú】,停妻再娶了【le】。”
⒈ 抛弃未离异的妻子而再娶。
引元【yuán】·杨显之【zhī】《潇湘【xiāng】雨·第四【sì】折》:「问他一个交结贡官,停妻再娶,纵容泼【pō】妇,枉法【fǎ】成招。」